關鍵詞:受賄罪 數額巨大 多次索賄 自首 全額退贓 認罪認罰
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單獨及伙同他人索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616,224.5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同時具有多次索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量刑壓力較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楊洋律師接受委托后,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確立了“正視數額巨大與索賄從重情節、全力爭取從寬量刑幅度、實現刑期減輕”的核心辯護策略:
本案受賄數額60余萬元,屬數額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具有多次索賄從重情節,法院可在法定刑幅度的中高段進行量刑。對此,律師首先幫助當事人穩定心態,正視案件性質,為后續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奠定基礎。
律師通過細致閱卷,固定當事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完整證據鏈,明確提出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天津地區類案裁判情況,重點向法院主張對其減輕處罰,實現減輕處罰,將刑期降至三年以下。
律師積極協調家屬,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全額退繳全部贓款,主動挽回國家損失;同時同步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滿足職務犯罪案件從寬處理的適用條件。
律師結合當事人工作背景、履職情況、到案后的悔罪表現,重點闡述其與典型的權錢交易及主動勒索行為有所區別,且未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未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損失,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較低,請求法院在量刑時適度把握從重幅度。
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楊洋律師的辯護意見,綜合考量本案受賄數額、多次索賄從重情節,以及自首、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在“數額巨大、索賄從重”的不利條件下,實現三年以下大幅輕判,取得良好辯護效果。
本案充分體現,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即使存在數額巨大、索賄從重等不利情節,只要辯護策略精準、溝通工作到位,依然有希望實現顯著從輕、罰當其罪的良好效果,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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